档案的鉴定销毁是优化档案室藏,加强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。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档案鉴定与销毁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实施。档案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档案研究计划,对各类档案定期进行档案价值鉴定,并相应修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,对已满保管期限的档案及时组织鉴定和销毁。
二、档案的鉴定:在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领导下,由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,具体负责档案的鉴定工作。档案鉴定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鉴定的规定,认真分析学校各类档案的保存价值,审查档案室对已满保管期限和无保存价值档案提出处理意见,并作出延期保存或销毁的鉴定报告。鉴定报告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后生效。
三、档案的销毁:对于需要鉴定销毁的档案,应由档案室提出书面申请,档案形成部门论证提出意见后,可提交鉴定小组进行鉴定。
四、经批准销毁的档案,要造册登记,在指定地点,由两人以上负责销毁,监销人员要在清册上注册销毁日期并签字。
五、经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,但又不宜销毁的档案,特别是人物类档案,可退回本人。
六、档案鉴定报告,销毁注册,要及时归档,永久保存。
七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学校档案,违反者,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八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